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趙彧弘
相 對 人 陳新彩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房地信託事件, 因聲請人須通知送達相對人,因被退回而無法完成送達程序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然查聲請人未提出之意思表示通知之內容及退回之證據,亦 未載明標的金額及依法繳納聲請費。本院已於101 年1 月13 日以裁定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意 思表示之內容及退回之掛號信封及回執,並依標的金額按規 定繳費,該裁定已於101 年1 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之送達代 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四、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