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1083號
即 被 告 莊志堂
即 原 告 賴寶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