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0年度,1045號
SLEV,100,士簡,1045,2012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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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1045號
即 被 告 許瑞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慶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 年1 月2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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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