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小字第43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林威呈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3號12樓之20
被 告 黎秉翔即黎堃權 住台中市北屯區○○○街9號
六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北屯區○○○街9號6樓,有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單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查本件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世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