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0年度,157號
CYEV,100,朴簡,157,2012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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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157號
即 原 告 張簡華正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鄭謨順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費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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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