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551號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丁曰德
翁勝昌
被 告 葉力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00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