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0年度,520號
CYEV,100,嘉小,520,2012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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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小字第520號
即 被 告 朱金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53,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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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