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0年度,298號
CYEV,100,嘉小,298,2012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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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小字第298號
法定代理人 辜𨺓松
即 被 告 謝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3日所
為100年度嘉小字第298號判決,應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有關原告「法定代理人辜 松」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辜𨺓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第3 行有關原告 「法定代理人辜 松」之記載,應係「法定代理人辜𨺓松」 之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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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