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1年度,3號
NHEV,101,湖聲,3,201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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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聲字第3號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相 對 人 馬永泰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將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訴外人嘉祥車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12月 30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及其一切從屬權利讓與予聲請人, 聲請人乃依民法第297 條第1 項規定通知相對人,經查相對 人雖設籍新北市汐止區○○○路351 巷11弄1 號4 樓,然寄 送相對人之信函卻因查無此人遭退回,足見相對人實際上已 不居住該處而行方不明。為此,爰聲請公示送達以保債權。三、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 轉通知函、退件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各1 份為證,且經本 院依職權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派員查訪之結果, 相對人目前確實未居住於聲請人前所寄送文件之戶籍址即「 新北市汐止區○○○路351 巷11弄1 號4 樓」,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1 年2 月7 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140528 34號函1 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 ,至令聲請人無法對相對人為附件所示內容之意思表示。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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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祥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