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78號
即 被 告 林逸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見文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 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