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1年度,82號
NHEV,101,湖小調,82,201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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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82號

法定代理人 陳葦蓁

法定代理人 傅凱榮
訴訟代理人 陳紀曈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0 年11月15日中央
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新臺幣30.210元折
算,核定為新臺幣92,838元(18,352+【2465.6×30.210】
﹦92,83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 元。
二、請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1.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2.如係基於與被告間之運送契約,則簽立契約之主體為何人
,並請檢附契約影本到院。
3.如係基於與被告間之運送契約,而原告非運送契約之主體
,則提起本訴主張對被告有請求權之依據為何。
4.提出主張環保回收費用新臺幣510 元、拖車費用新臺幣
739 元、拆櫃費用新臺幣580 元之相關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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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