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01年度,23號
CLEV,101,壢簡聲,23,201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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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徐忠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附 民移調字第193 號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 執行,並由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字第74664 號清償債務執行 事件受理在案,惟聲請人已有清償之事實,並已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並由本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11號受理在案,為 此,爰聲請於該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上開 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二、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101 年度壢簡字第11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卷宗審核後,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 74664 號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0 年12 月20 日以無財產可供 執行,致未能執行而核發債權憑證結案,該事件強制執行程 序已終結,無從對該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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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