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0年度,1004號
CLEV,100,壢簡,1004,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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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1004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范偉樵
被   告 吳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請求金額明細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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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