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1004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范偉樵被 告 吳惠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請求金額明細表,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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