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994號
原 告 黃庚拔
訴訟代理人 黃義方
被 告 黃鑫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貳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傅圓妹於民國100 年10月1 日下午5 時許 駕駛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5F-1379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A 車),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上停等紅綠燈時,因被告 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B 車)未注意車 前狀況而不慎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致系爭A 車車體 受損,故被告應賠償系爭車輛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0 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請 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車紀錄器 拍攝影片光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佑鑫汽車保養廠車輛修 護單及系爭車輛受損照片等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 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 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 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定有明 文。經查,系爭事故之發生經過,原告有提出行車紀錄器錄 影光碟為證,且經本院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其中 檔案有二,檔案編號分別為(檔案1 :FL000253)、(檔案 2 :FL000254),勘驗結果為:㈠、檔案1 的錄影畫面可分 成四個區塊分別為v1、v2、v3、v4,其中v1至v3係為車子前 方及兩側的紀錄畫面,而v4則為車子後方的紀錄畫面。從檔 案1 之v1至v4的畫面可看出時間為100 年10月1 日下午。【 v4 區 塊之錄影顯示時間為下午5 時34分14秒至下午5 時34 分15 秒 】畫面中車輛均呈現靜止狀態;【v4區塊之錄影顯 示時間為下午5 時34分16秒至下午5 時34分18秒】有一台小 客車自監視畫面後方出現,往前車車輛方向前進,並撞擊前 方車輛後發出聲響後停止不動;【v4區塊之錄影顯示時間為 下午5時34 分19秒至下午5 時34分25秒】畫面中車輛均呈現 靜止狀態;【v4區塊之錄影顯示時間為下午5 時34分26秒至 下午5時34 分36秒】後方車輛駕駛座車門開啟,有一男子從 駕駛座下車走至前車車輛旁告知前後車發生撞擊,及詢問有 無受傷;【v4區塊之錄影顯示時間為下午5 時34分37秒至下 午5 時34分41秒】畫面中車輛仍呈現靜止狀態,並有一女子 聲音表示:「怎麼會這樣子」;【v4區塊之錄影顯示時間為 下午5 時34分42秒至下午5 時34分51秒】畫面中有一男子出 現在前車之後方。並有一女子聲音表示:「煞車煞成這樣子 」;【v4區塊之錄影顯示時間為下午5 時34分52秒至下午5 時34分57秒】畫面中有一男一女在前車後車廂被撞擊處查看 ;【v4區塊之錄影顯示時間為下午5 時34分58秒至下午5 時 35分02秒】畫面中男子回到後車之駕駛座內;【v4區塊之錄 影顯示時間為下午5 時35分03秒至下午5 時35分05秒】畫面 中女子持續查看前車後車廂;【v4區塊之錄影顯示時間為下 午5 時35分06秒至下午5 時35分56秒】後方車輛駕駛座車門 開啟,有一男子從駕駛座下車走,與畫面中女子一同查看前 車後車廂;【v4區塊之錄影顯示時間為下午5 時35分57秒至 下午5 時36分18秒】畫面中男子再次走向後車並開啟駕駛座 車門後,即往前與畫面中女子交談;【v4區塊之錄影顯示時 間為下午5 時36分19秒至下午5 時36分23秒】畫面中男子及 女子均消失於畫面中;【v4區塊之錄影顯示時間為下午5時 36分24秒至下午5 時36分41秒】有一男子再次出現於畫面中 ,並朝後車駕駛座位置走去,並開啟車門後,又向前車方向 走去,並消失畫面中;【v4區塊之錄影顯示時間為下午5 時
36 分42 秒至下午5 時37分14秒】畫面中車輛仍呈現靜止狀 態,但有一女子及一男子交談的聲音。有一女子聲音(下稱 女子)表示:「這是你嗎?」。有一男子聲音(下稱男子) 表示:「是我阿,我本人」。女子表示:「你叫什麼名字? 」。男子表示:「我叫黃鑫池」。女子表示:「那個鑫?」 。男子表示:「三個金」。女子表示:「池咧?」。男子表 示:「水池的池」。女子表示:「你出生年月日?」。男子 表示:「47年8 月6 日」。女子表示:「你的身分證號碼? 」。㈡、檔案2 的錄影畫面可分成四個區塊分別為v1、v2、 v3、v4,其中v1至v3係為車子前方及兩側的紀錄畫面,而v4 則為車子後方的紀錄畫面。從檔案2 之v1至v4的畫面可看出 時間為100 年10月1 日下午。【v4區塊之錄影顯示時間為下 午5 時37分14秒至下午5 時37分56秒】畫面中車輛仍呈現靜 止狀態,但有一女子及一男子交談的聲音。男子表示:「Z0 00000000」。女子表示:「你的電話?」。男子表示:「0 000000000 」。女子表示:「那撞到的東西要換,你要負責 」。男子表示:「先看是要修還是要換,那錢不一樣啦」。 女子表示:「那怎麼可能修理啊,那是塑膠鋼阿」;【v4區 塊之錄影顯示時間為下午5 時37分57秒至下午5 時38分7 秒 】有一男子再次出現於畫面中,並朝後車駕駛座位置走去, 並坐進駕駛座;【v4錄影顯示時間為下午5 時38分08秒至下 午5時41 分00秒】前後方車輛均在行駛狀態,此有本院勘驗 筆錄在卷可稽(詳見本院卷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反面),依 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訴外人傅圓妹於100 年10月1 日下午5 時34分許,駕駛系爭A 車停等紅綠燈時,確有遭被告駕駛系 爭B 車從後碰撞,而系爭事故發生後,被告與傅圓妹均有下 車查看系爭A 車之受損情形,並洽談後續賠償方式,且被告 亦有當場告知傅圓妹有關其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行動電 話等個人資料等情,是系爭事故應係被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 之過失所致甚明。再者,本院依職權查核被告之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確係Z000000000號無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足憑(詳見本院卷第17頁),更可證被告確是系爭事故 發生時,駕駛系爭B 車從後碰撞系爭A 車之人無疑,且被告 之上開過失行為與系爭A 車所受之損害間復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自應對系爭A 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五、再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再者,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 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
參照。準此,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一方面在於填補被害人 之損害,一方面亦同時禁止被害人因而得利,則物被毀損時 ,因回復原狀得請求之必要費用,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 標準,惟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仍應予折舊,車輛關於更 新零件部分之請求,自應扣除按汽車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後之 費用。查原告所有之系爭A 車係89年9 月出廠為使用,有公 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表1 紙在卷可稽(詳見本院卷第13頁) 。而原告請求修理系爭A 車費用為5,000 元,其中零件費用 為2,100 元、工資費用為2,900 元,業據其提出佑鑫汽車保 養廠車輛修護單1 紙為證(詳見本院卷第23頁),應認為真 實,揆諸前揭規定,更新零件部分之請求,應以扣除按汽車 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後之費用為限。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 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 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 且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自用小客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率為千分之369 ,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 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 。據此計 算,原告所有之系爭A 車自出廠起至發生碰撞事故即100 年 10 月1日止,已逾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 年以上,依上開折 舊規定,則修復費用其中零件費用2,100 元,扣除折舊後應 為210 元(計算式:2,100 ×1/10=210 ,元以下四捨五入 ),至於工資費用2,900 元則不因修復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 ,自得全額向被告求償,故合計得請求之必要修復費用金額 為3,110 元(計算式:210 +2,900 =3,110 ),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至於超過部分請求,則不准許。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 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時起負遲延責任。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業於100 年12月13日 合法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足憑(詳見本院卷第16 頁),是被告應自100 年12月14日起負遲延責任。七、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1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0 年12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係行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得假 執行。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本毋庸原告為聲請, 若原告仍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者,該聲請僅具促使法院 職權發動之效力,爰不另為供擔保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 項所 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本件得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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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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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原告負擔百分之38│
│ │ │,被告負擔百分之│
│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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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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