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0年度,989號
CLEV,100,壢小,989,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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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989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
複 代理人 孟昭慶
被   告 鍾建宇
      鍾宛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
┌─┬────┬────────────┬───────────────┐
│編│ │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 │結欠本金├────────┬───┼────────┬──────┤
│號│(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 │年利率 │
├─┼────┼────────┼───┼────────┼──────┤
│ │ │自100年3月1日起 │1.66%│自100年4月2日起 │逾期6 個月以│
│ │ │至100年11月8日止│ │至100年11月8日止│內者,按借款│
│ │ ├────────┼───┼────────┤利率百分之10│
│1 │ 7,192元│自100年11月9日起│2.83%│100年11月9日起至│,逾期6 個月│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以上者,就超│
├─┼────┼────────┼───┼────────┤過6 個月部分│
│ │ │自100年3月1日起 │1.66%│自100年4月2日起 │,按借款利率│
│ │ │至100年11月8日止│ │至100年11月8日止│百分之20計算│
│2 │30,970元├────────┼───┼────────┤違約金。 │
│ │ │自100年11月9日起│2.83%│100年11月9日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合│38,162元 │




│計│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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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