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30號
KSDM,106,訴,30,2017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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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貞德
選任辯護人 蕭永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貞德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貞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認 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亦有羈押必 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民國106 年1 月4 日起執行羈押,復自同年4 月4 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
二、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其雖否認犯行,然依相 關證人證述及卷附監聽譯文,足認其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仍屬重大,而重罪 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 則其既係智識健全成年人,於面臨重罪刑責情形下,實有逃 避日後執行而逃亡高度可能性,是本院自有相當理由認其仍 有逃亡之虞,本案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本院審酌被告所涉 犯罪對社會之危害性、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及人身自由 受限制程度後,認依本案訴訟進度,若採命具保、責付或限 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順利進行 ,故被告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06 年6 月4 日起延長羈 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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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