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租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1年度,169號
SJEV,101,重簡,169,201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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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69號
原 告 鄭宏年

複 代理人 林憲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慧真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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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