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1年度,311號
SJEV,101,重小,311,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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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311號
原 告 徐壯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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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