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0年度,1316號
SJEV,100,重簡,1316,201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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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316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欣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88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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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欣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