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272號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呂立棋
被 告 陳應順
被 告 楊敏芳
被 告 陳明葉
訴訟代理人 黃連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 年3 月7 日下午4 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