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俊坤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2,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