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24號
FSEV,101,鳳補,24,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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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宛芩(原名謝秋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1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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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