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35號
原 告 陸陽新開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被 告 松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9,85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0 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 正,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 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