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695號
原 告 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被 告 李黃淑梅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勝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15日下午5 時2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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