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98號
KSEV,101,雄補,98,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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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98號
原 告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
訴訟代理人 石正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600 元,應繳裁
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8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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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