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84號
KSEV,101,雄補,84,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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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麗荔麥修銘、麥
智婷等3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3,067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1,38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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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