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71號
KSEV,101,雄補,71,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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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71號
原 告 劉玉彩


被 告 台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麗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6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請求塗銷擔保債權總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 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則依上開規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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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