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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65號
KSEV,101,雄補,65,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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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65號
原 告 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清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泉宏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 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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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