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2706號
KSEV,100,雄簡,2706,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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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代 理 人 林廷宇
被   告 蔡幼玉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270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1 月11日下午2 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 月17日
下午3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按年息19.99%計算利息。詎被告嗣 後未依約繳款,截至民國100 年11月27日止,共尚積欠其如 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帳務 明細表、歷史帳單查詢、白金卡申請書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智媚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3,420元
合計 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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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