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3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被 告 張譹鄴
被 告 康薺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一年二月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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