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160號
KSEV,100,雄簡,160,201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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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60號
原   告 綠瓦堤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俊
訴訟代理人 方金錚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 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 意停止訴訟程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 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 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有送請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鑑定之必要,而送請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必須先行支出鑑 定申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0元,有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100 年8 月12日100 高建師鑑字第505 號函1 件在卷足憑, 又上開申請費用,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預納後,原告業於 100 年12月12日向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繳納完畢,合先敘明。三、次查,本件經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評估後,計算鑑定費 用為40,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申請費10,000元後,尚需 補繳30,000元,復有高雄市建築師公會100 年12月23日繳費 通知書1 紙附卷可佐。爰再定期命原告補繳,如原告逾期不 為繳納,則依前揭規定辦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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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瓦堤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