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建簡字,100年度,23號
KSEV,100,雄建簡,23,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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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建簡字第2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原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反訴被告 許專源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威京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又慧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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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京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