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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0年度,2309號
KSEV,100,雄小,2309,2012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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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2309號
原   告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訴訟代理人 宋功勛
訴訟代理人 嚴森鋒
被   告 伍勁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光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翔原名林鍵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武勁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伍勁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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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勁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光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