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城小字第46號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訴訟代理人 陳聰棟
被 告 張燿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一月十七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陳鴻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陳鴻璋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