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 告 鄭志強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凌進源律師被 告 元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劉勇成複代理人 溫佩菁被 告 震臺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玲珉被 告 世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沛萱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1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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