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蔡有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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