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6號
KSDV,101,補,46,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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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沛萱(原名:郭
凌汎、郭瑞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795,42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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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