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26號
KSDV,101,補,126,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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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台灣動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君
原告與被告協聚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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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動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