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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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陳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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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9,725,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7,624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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