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9號
KSDV,101,補,109,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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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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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陳柏
原告與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148
,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4,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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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