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3號
KSDV,101,補,103,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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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陳境泰

被 告 東萊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劉春霞

被 告 顏盛楠
原告與被告東萊機械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945,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又因原告於
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10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
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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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萊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