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澤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淑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
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邱淑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