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33號
KSDV,101,司拍,33,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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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楊金龍


相 對 人 陳文彬

相 對 人 陳鳳玉

相 對 人 陳燕姿

相 對 人 陳燕沼

相 對 人 陳燕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彬、陳鳳玉陳燕姿陳燕沼陳燕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阿蓮區○○段881-1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
記簿謄本。
二、提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證據資料。
三、提出陳正輝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及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
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陳文彬、陳鳳玉陳燕姿陳燕沼陳燕春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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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