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1年度,20號
KSDV,101,司家聲,20,201201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即被繼承人王識欽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王識欽(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死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識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0 年度財管字第11 1 號、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118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 王識欽(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嗣依鈞院100 年度司家催字第58 0 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又聲請人業已現勘被繼承人王識 欽之不動產及商號使用狀況、代辦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 理人登記、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通知債務人提供債權債務 資料、會同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強制執行被繼承人王識 欽之遺產查封登記等管理遺產事宜。另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 事宜已代墊支出費用新臺幣(下同)2,739 元。為使本件報 酬數額於被繼承人王識欽之遺產於拍賣終結前得於強制執行 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為此,爰依民法第1183條,狀請鈞院 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 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 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 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 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王識欽死亡後,其繼承人等均已拋棄繼承權, 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聲請人依職權調取本院100 年 度財管字第111 號、第118 號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核閱屬實 ,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 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 酬,洵屬有據。
㈡另據聲請人其提出被繼承人王識欽之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費 收據、戶政規費收據、購買票品證明單、調閱王識欽帳戶明 細之華南商業銀行收款證明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 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



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2,000元(含已代墊費用)為適當,爰 酌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 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 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 ,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規定 ,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附此敘明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