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7號聲 請 人 黃立滿上聲請人黃立滿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購買本行支票之購票證明(如代收入傳票、取款條等)。二、釋明系爭本行支票之帳號。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