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76號債 權 人 王政惟代 理 人 邱巧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順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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