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明哲
債 務 人 崔富翃
債 務 人 紀宏恩
一、債務人崔富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柒萬貳仟肆佰壹拾
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崔富翃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紀宏恩給付之,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