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30號
KSDV,101,司促,330,201201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0號
債 權 人 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森
債 務 人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