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50號
KSDV,101,司促,2750,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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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5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滕佳珍
債 務 人 蔡秋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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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