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81號
KSDV,101,司促,2681,201201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敬雄
號十二樓之6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叁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敬雄於2009年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
定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13日止累計455,
374元正未給付,其中432,497元為本金;21,693元為利息;
1,1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6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敬雄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32497│ │1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